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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6章 一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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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虹:“你跟张锋很熟吗?”
孙富贵:“他就在我们工地干几个月,我跟他不太熟,反正知道都是老乡。”
徐虹:“虽然你跟他不太熟,但是你还是问他借钱?”
孙富贵:“我也就是抱着试一试的念头给他打一个电话。”
徐虹:“他借给你没有?”
孙富贵:“借给我了。他打车来派出所,最后他只给派出所两千块钱。”
徐虹:“他借给你钱让你打欠条没有?有其他附加条件没有?”
孙富贵:“没有。他不打欠条我也不赖他的账。”
徐虹:“张锋主动问你要过钱没有?”
孙富贵:“没有。他不要我也不赖他的账。”
徐虹:“你现在还他钱没有?”
孙富贵明显迟疑一下:“还了。”
徐虹:“什么时候,什么地点,还的是现金还是银行转帐?”
孙富贵更是迟疑不决,想了一会才说:“我记不清了。”
徐虹提高声音说:“请你想清楚再下结论。你现在所说的每一句话都会记录在案。等张锋苏醒过来后,如果他能证实没有收到你的还款,你就是作伪证,同样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陈律师立即提出抗议:“请代理人不要采用威胁性的语气质问我方证人,你的询问明显超出本案范围,我方证人与受害人是否有钱财纠纷不影响我方证人的举证权力。”
徐虹回应说:“我的问话没有超出我的权限,首先,证人必须据实回答与我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双方的利益关系;第二,证人必须表明他的举证是自觉自愿的,并非是因为我的当事人曾有过损害证人利益的行为,导致证人愤而举证我的当事人。”
法庭表示徐虹可以继续询问证人,证人必须做出正面回答。
徐虹:“请孙富贵先生认真考虑,确认你已经还钱或者暂时还没来得及还钱。”
孙富贵慢慢低下头:“我还欠着他。但是我保证会还他钱。”
常雨泽和陈律师深感意外,他们只顾着关心孙猴子发现徐虹在张锋床上留宿的情节,忽略了他本身就品行不良,有嫖娼的行为,有赖账不还的行为。
徐虹继续询问孙富贵:“你举证说看见徐虹也就是我深夜睡在张锋的床上,你是站在张锋家的窗外亲眼目睹,还是通过其他途径看到?”
孙富贵:“我跟他扣扣聊天时,通过扣扣摄像头看见的。”
徐虹:“请你认真看着我的脸,你确定你当时看见的女人就是我徐虹吗?电脑摄像头能让你清楚辩认出我的脸吗?”
孙富贵抬头瞅了徐虹一眼:“我没有看清楚,网吧里的摄像头效果都不太好。不过张锋还给我传了一张照片,照片上的人就是你。我后来到你家的洗脚店干了几天活,我见过你本人,不会认错。”
徐虹问法庭:“请问审判长,证人孙富贵只是言称看见我的当事人与某女同宿,而没有相应的物证,法庭能否断定他的证言就是事实?”
审判长:“证人的口供只是一方面,没有相应的物证相佐,证据不充分,不构成事实认定。”
徐虹:“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证人孙富贵声称看见我跟张锋同居,他的口供是不被法庭认可的,也就是我跟张锋同居是不成立的?”
审判长:“如果被告人只有一个证人口供是不能判定张锋与徐虹也就是代理人你有非法同居行为的。”鲁庭长觉得这说话怎么这么拗口呢。
徐虹谢过审判长,转头继续询问孙富贵:“你说后来你又到玉洁足疗店工作,你是怎么去的,自己应聘去的,还是别人介绍去的?”
孙富贵:“张锋介绍我去的。”
徐虹:“张锋给你介绍工作,他向你收取任何报酬没有?”
孙富贵:“他要钱我就不跟他干了。”
徐虹:“张锋介绍你到玉洁足疗店从事什么工作?”
孙富贵:“他开始也让我给人家洗脚修脚,我不干。”
徐虹:“为什么你不接受他的建议?”
孙富贵:“我觉得给娘们洗脚修脚那不是大老爷们干的活。”
徐虹:“你认为给人洗脚修脚的工作不体面,是不是?”
孙富贵:“是。”
徐虹:“后来你到玉洁足疗店具体从事什么工作?”
孙富贵:“张锋让我当门店的保安,就是在大门外看看车。”
徐虹:“为什么你只在玉洁足疗店工作几天时间,为什么不继续工作下去呢?”
孙富贵:“张锋赶我走的。”
徐虹:“张锋既然介绍你到玉洁足疗店工作,为什么又赶你离开呢?”
孙富贵:“我在店里说张锋跟你好,他还准备娶你当老婆。那个陆店长听说了,大发脾气。张锋害怕了,就赶我走了。”
徐虹:“你的意思是说并非张锋故意赶你离开,而是你说了不该说的话,所以才被迫离开门店。是不是?”
孙富贵:“是的。”
徐虹:“张锋赶你离开,你是不是非常恼恨他?”
孙富贵:“一开始有点生气,后来就想通了,到哪里不是打工挣钱。”
徐虹:“也就是说,你跟张锋曾经是工友关系,你们之间没有发生过矛盾,你举证张锋是在自愿自觉的基础上?”
孙富贵:“是的。”
徐虹:“你跟被告人常雨泽是什么关系,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认识?”
陈律师提出抗议,认为代理人在错误诱导证人,他强调被告人与证人之间只有举证的关系,没有其他任何有违法律影响法庭判决的关系。为了说服这个证人出庭作证,他知道常雨泽的爸爸给他许诺了一些好处,报销所有花销是必然的,还送给他两条好烟,至于其他好处有没有就难说了。陈律师担心这个孙猴子说话没遮拦,把背后得的那些好处也都抖出来。
法庭制止徐虹询问证人与被告人的关系,证人出庭作证既是权力也是义务。
徐虹又回到前面的情节询问孙富贵:“你在证词中说被告人常雨泽热情帮助你们讨薪,你的意思是不是说没有被告人常雨泽的帮助,你们被拖欠的工资就要不回来了?”
孙富贵:“不是那样,我觉得常警官是上面派下来的,他不出面给我们解决问题可能上面还会再派其他人。”
徐虹:“你认为被告人常雨泽帮助你们讨薪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并非是他自行主动热情的给你们讨薪,是不是?”
孙富贵:“是的。”
徐虹:“事后你们还给被告人常雨泽送了一幅锦旗,表达感谢感激之情。是不是?”
孙富贵:“是的。”
徐虹:“既然你前面所说张锋组织你们工友以跳楼的方式讨薪对你们讨回工钱帮助最大,那么张锋是不是更应该得到你们工友的感谢和感激呢?”
孙富贵解释说:“他也有工钱没有要回来,他闹事也是给他自家要钱。”
徐虹:“如你前述,孙富贵先生,你跟张锋是工友关系,你跟他认识时间较短,关系并非特别亲密,但是当你遇到要么罚款要么拘留的困境时,你打电话向张锋求助,张锋立即无私的给你提供帮助,借钱给你代交罚款,事后也没有向你追要钱款。
孙富贵先生,张锋只是你认识几个月的工友,他能在你危难的时候义无反顾的帮助你,你不认为这种友情难能可贵吗?在你工作不顺的时候,张锋又介绍你到玉洁门店工作,最后是因为你自己的因素才导致你离开,你不觉得张锋是在真心真意热情无私的帮助你吗,你不应该感激他吗?你到法庭举证张锋,明显有损张锋的利益,你不觉得出卖无私帮助你的朋友有违道德吗?”
陈律师提出抗议:“请法庭制止代理人的问话方式,证人只是提供客观真实的证词,无需承担道德上的责任,代理人的问话完全超出本案范畴!”
徐虹立即与陈律师展开辩论:“提请辩方律师注意你的辩词,你的辩词中有‘忘恩负义’这个字眼。你在辩词中说被告人常雨泽曾经做过有益于受害人张锋的事情,也就是说他有恩于张锋,而张锋做出了‘忘恩负义’的行为,这也是你辩称被告人常雨泽枪杀受害人的主观因素之一,因为张锋有‘忘恩负义’行为,所以才导致被告人常雨泽愤而枪杀受害人张锋。
你在辩词中列举了被告人常雨泽有恩于受害人张锋的事情:常雨泽帮助张锋讨薪,常雨泽给张锋找工作,常雨泽给张锋提供生活上的物质上的帮助。
那么,请辩方律师对比我的当事人对你方证人孙富贵所做的事情,张锋积极组织工友讨薪,张锋给孙富贵提供钱款上的帮助,张锋给孙富贵介绍工作。
被告人常雨泽的行为与张锋的行为如出一辙,你既然说张锋做出对常雨泽不利的事情是‘忘恩负义’,那么孙富贵做出对张锋不利的行为是否可以同样理解为‘忘恩负义’呢?你在辩词中对受害人张锋的‘忘恩负义’行为进行鞭笞,那么你方所力荐的证人也在做着‘忘恩负义’的行为,你又作何解?
你用一个‘忘恩负义’的证人来举证受害人的‘忘恩负义’行为,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辩方律师对‘忘恩负义’这个概念本身就模糊不清呢?还是辩方律师对人采用两套价值体系,在你眼中,受害人的‘忘恩负义’行为是要大力鞭笞的,而证人孙富贵的‘忘恩负义’行为则是值得肯定的?”
徐虹:“你跟张锋很熟吗?”
孙富贵:“他就在我们工地干几个月,我跟他不太熟,反正知道都是老乡。”
徐虹:“虽然你跟他不太熟,但是你还是问他借钱?”
孙富贵:“我也就是抱着试一试的念头给他打一个电话。”
徐虹:“他借给你没有?”
孙富贵:“借给我了。他打车来派出所,最后他只给派出所两千块钱。”
徐虹:“他借给你钱让你打欠条没有?有其他附加条件没有?”
孙富贵:“没有。他不打欠条我也不赖他的账。”
徐虹:“张锋主动问你要过钱没有?”
孙富贵:“没有。他不要我也不赖他的账。”
徐虹:“你现在还他钱没有?”
孙富贵明显迟疑一下:“还了。”
徐虹:“什么时候,什么地点,还的是现金还是银行转帐?”
孙富贵更是迟疑不决,想了一会才说:“我记不清了。”
徐虹提高声音说:“请你想清楚再下结论。你现在所说的每一句话都会记录在案。等张锋苏醒过来后,如果他能证实没有收到你的还款,你就是作伪证,同样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陈律师立即提出抗议:“请代理人不要采用威胁性的语气质问我方证人,你的询问明显超出本案范围,我方证人与受害人是否有钱财纠纷不影响我方证人的举证权力。”
徐虹回应说:“我的问话没有超出我的权限,首先,证人必须据实回答与我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双方的利益关系;第二,证人必须表明他的举证是自觉自愿的,并非是因为我的当事人曾有过损害证人利益的行为,导致证人愤而举证我的当事人。”
法庭表示徐虹可以继续询问证人,证人必须做出正面回答。
徐虹:“请孙富贵先生认真考虑,确认你已经还钱或者暂时还没来得及还钱。”
孙富贵慢慢低下头:“我还欠着他。但是我保证会还他钱。”
常雨泽和陈律师深感意外,他们只顾着关心孙猴子发现徐虹在张锋床上留宿的情节,忽略了他本身就品行不良,有嫖娼的行为,有赖账不还的行为。
徐虹继续询问孙富贵:“你举证说看见徐虹也就是我深夜睡在张锋的床上,你是站在张锋家的窗外亲眼目睹,还是通过其他途径看到?”
孙富贵:“我跟他扣扣聊天时,通过扣扣摄像头看见的。”
徐虹:“请你认真看着我的脸,你确定你当时看见的女人就是我徐虹吗?电脑摄像头能让你清楚辩认出我的脸吗?”
孙富贵抬头瞅了徐虹一眼:“我没有看清楚,网吧里的摄像头效果都不太好。不过张锋还给我传了一张照片,照片上的人就是你。我后来到你家的洗脚店干了几天活,我见过你本人,不会认错。”
徐虹问法庭:“请问审判长,证人孙富贵只是言称看见我的当事人与某女同宿,而没有相应的物证,法庭能否断定他的证言就是事实?”
审判长:“证人的口供只是一方面,没有相应的物证相佐,证据不充分,不构成事实认定。”
徐虹:“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证人孙富贵声称看见我跟张锋同居,他的口供是不被法庭认可的,也就是我跟张锋同居是不成立的?”
审判长:“如果被告人只有一个证人口供是不能判定张锋与徐虹也就是代理人你有非法同居行为的。”鲁庭长觉得这说话怎么这么拗口呢。
徐虹谢过审判长,转头继续询问孙富贵:“你说后来你又到玉洁足疗店工作,你是怎么去的,自己应聘去的,还是别人介绍去的?”
孙富贵:“张锋介绍我去的。”
徐虹:“张锋给你介绍工作,他向你收取任何报酬没有?”
孙富贵:“他要钱我就不跟他干了。”
徐虹:“张锋介绍你到玉洁足疗店从事什么工作?”
孙富贵:“他开始也让我给人家洗脚修脚,我不干。”
徐虹:“为什么你不接受他的建议?”
孙富贵:“我觉得给娘们洗脚修脚那不是大老爷们干的活。”
徐虹:“你认为给人洗脚修脚的工作不体面,是不是?”
孙富贵:“是。”
徐虹:“后来你到玉洁足疗店具体从事什么工作?”
孙富贵:“张锋让我当门店的保安,就是在大门外看看车。”
徐虹:“为什么你只在玉洁足疗店工作几天时间,为什么不继续工作下去呢?”
孙富贵:“张锋赶我走的。”
徐虹:“张锋既然介绍你到玉洁足疗店工作,为什么又赶你离开呢?”
孙富贵:“我在店里说张锋跟你好,他还准备娶你当老婆。那个陆店长听说了,大发脾气。张锋害怕了,就赶我走了。”
徐虹:“你的意思是说并非张锋故意赶你离开,而是你说了不该说的话,所以才被迫离开门店。是不是?”
孙富贵:“是的。”
徐虹:“张锋赶你离开,你是不是非常恼恨他?”
孙富贵:“一开始有点生气,后来就想通了,到哪里不是打工挣钱。”
徐虹:“也就是说,你跟张锋曾经是工友关系,你们之间没有发生过矛盾,你举证张锋是在自愿自觉的基础上?”
孙富贵:“是的。”
徐虹:“你跟被告人常雨泽是什么关系,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认识?”
陈律师提出抗议,认为代理人在错误诱导证人,他强调被告人与证人之间只有举证的关系,没有其他任何有违法律影响法庭判决的关系。为了说服这个证人出庭作证,他知道常雨泽的爸爸给他许诺了一些好处,报销所有花销是必然的,还送给他两条好烟,至于其他好处有没有就难说了。陈律师担心这个孙猴子说话没遮拦,把背后得的那些好处也都抖出来。
法庭制止徐虹询问证人与被告人的关系,证人出庭作证既是权力也是义务。
徐虹又回到前面的情节询问孙富贵:“你在证词中说被告人常雨泽热情帮助你们讨薪,你的意思是不是说没有被告人常雨泽的帮助,你们被拖欠的工资就要不回来了?”
孙富贵:“不是那样,我觉得常警官是上面派下来的,他不出面给我们解决问题可能上面还会再派其他人。”
徐虹:“你认为被告人常雨泽帮助你们讨薪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并非是他自行主动热情的给你们讨薪,是不是?”
孙富贵:“是的。”
徐虹:“事后你们还给被告人常雨泽送了一幅锦旗,表达感谢感激之情。是不是?”
孙富贵:“是的。”
徐虹:“既然你前面所说张锋组织你们工友以跳楼的方式讨薪对你们讨回工钱帮助最大,那么张锋是不是更应该得到你们工友的感谢和感激呢?”
孙富贵解释说:“他也有工钱没有要回来,他闹事也是给他自家要钱。”
徐虹:“如你前述,孙富贵先生,你跟张锋是工友关系,你跟他认识时间较短,关系并非特别亲密,但是当你遇到要么罚款要么拘留的困境时,你打电话向张锋求助,张锋立即无私的给你提供帮助,借钱给你代交罚款,事后也没有向你追要钱款。
孙富贵先生,张锋只是你认识几个月的工友,他能在你危难的时候义无反顾的帮助你,你不认为这种友情难能可贵吗?在你工作不顺的时候,张锋又介绍你到玉洁门店工作,最后是因为你自己的因素才导致你离开,你不觉得张锋是在真心真意热情无私的帮助你吗,你不应该感激他吗?你到法庭举证张锋,明显有损张锋的利益,你不觉得出卖无私帮助你的朋友有违道德吗?”
陈律师提出抗议:“请法庭制止代理人的问话方式,证人只是提供客观真实的证词,无需承担道德上的责任,代理人的问话完全超出本案范畴!”
徐虹立即与陈律师展开辩论:“提请辩方律师注意你的辩词,你的辩词中有‘忘恩负义’这个字眼。你在辩词中说被告人常雨泽曾经做过有益于受害人张锋的事情,也就是说他有恩于张锋,而张锋做出了‘忘恩负义’的行为,这也是你辩称被告人常雨泽枪杀受害人的主观因素之一,因为张锋有‘忘恩负义’行为,所以才导致被告人常雨泽愤而枪杀受害人张锋。
你在辩词中列举了被告人常雨泽有恩于受害人张锋的事情:常雨泽帮助张锋讨薪,常雨泽给张锋找工作,常雨泽给张锋提供生活上的物质上的帮助。
那么,请辩方律师对比我的当事人对你方证人孙富贵所做的事情,张锋积极组织工友讨薪,张锋给孙富贵提供钱款上的帮助,张锋给孙富贵介绍工作。
被告人常雨泽的行为与张锋的行为如出一辙,你既然说张锋做出对常雨泽不利的事情是‘忘恩负义’,那么孙富贵做出对张锋不利的行为是否可以同样理解为‘忘恩负义’呢?你在辩词中对受害人张锋的‘忘恩负义’行为进行鞭笞,那么你方所力荐的证人也在做着‘忘恩负义’的行为,你又作何解?
你用一个‘忘恩负义’的证人来举证受害人的‘忘恩负义’行为,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辩方律师对‘忘恩负义’这个概念本身就模糊不清呢?还是辩方律师对人采用两套价值体系,在你眼中,受害人的‘忘恩负义’行为是要大力鞭笞的,而证人孙富贵的‘忘恩负义’行为则是值得肯定的?”